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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听老榆次人讲,堡子酒不次于汾酒。甚至有老榆次人讲,堡子酒比汾酒还好喝。听了这种言论,笔者的感觉总是怪怪的。因为两者的声誉相差太大了,汾酒是国家级名酒,而堡子酒只是地方名酒,两者能相提并论吗?
然而翻开堡子酒的历史却发现,榆次堡子酒系历史名酒。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中国,慈禧太后出逃西安,路经榆次时曾饮此酒,故称为御酒。据中华民国十八年编写的《榆次县志》卷六.生计考.特产第十六条记载:“烧酒性香烈,行销远近,以产高家堡、乔家堡者为最,人称堡子酒。中华民国四年(1915年),美国巴拿马赛会获得一等奖凭”。解放前,堡子酒远销东北、HB内蒙等地。在BJ前门大街曾设有“堡子酒馆”,据说牌匾还是当年慈禧太后亲笔题写的。原来堡子酒和汾酒一样也曾是国家级名酒,也曾在巴拿马国际赛会上获奖,曾经拥有可以与汾酒比肩的声誉。
然而笔者查阅当年中国巴拿马赛会筹备局长兼监督陈淇主持编撰的《我国参与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纪实》一书中的“中国酒类获奖名单”,却怎么也找不到“堡子酒”的名字。据民国《榆次县志》记载堡子酒获得的是一等奖,也就是书中所记录的甲等大奖章。但获得甲等大奖章的名单为:直隶(官厅)高梁酒、HN官厅)高梁酒、SX官厅)高梁汾酒、GD官厅)果酒、SD张裕酿酒公司。怎么堡子酒参会的情况,当年大会的组织者会没有记录呢?
后来笔者在查看茅台酒的获奖经过时才找到了其中的原因。当年茅台酒参加巴拿马博览会时,还没有“茅台造酒公司”或“GZ茅台酒厂”这些名称。提供茅台酒产品的是“茅台村荣和烧房”和“茅台村成义烧房”,负责参会事务的北洋政府农林部官员发现两家烧房同处一地,而“烧房”一词又不符合国际惯例,外国人不易理解。农林部官员索性把两家的酒合在一起,冠上了一个“GZ公署酒”的名称。
这个情况在当年参会产品中并不是一个特例,其他产品应该也有这个情况。我国在巴拿马博览会上获得甲等大奖章的名单中,除“SD张裕酿酒公司”是一个明确的生产商名称外,直隶、HNSXGD均称“官厅某酒”,这与“GZ公署酒”的称谓是何其的相似。“GZ公署酒”是由两家烧房提供的,这些“官厅酒”难道就是由一家酒坊提供的吗?如果是由一家生产商提供,记录者是会列出生产商名称的,像“SD张裕酿酒公司”。这时已不存在“烧房”一词不符合国际惯例,外国人不易理解的问题,因为这本《纪实》是写给中国人看的。在其他等级的获奖记录中,无论生产商名称是“公司”还是“老字号”,编撰者都如实记录下了他们的名称。如:“SD孙敏卿玉堂号”、“JS泰兴泰昌号”、“ZJ绍兴谦裕萃”等显然不是现代商业公司名称。可见其他“官厅酒”也应该是由多家酒坊提供的。
笔者认为造成这样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二十世纪初的中国积贫积弱已久,正想向世界展示自己丰富而博大的一面。而1915年民国刚刚进入第四个年头,代表中国的北洋政府正急于谋求国际的认可。所以国人把参加巴拿马赛会当成中国走向世界舞台的一件大事,极想在这次赛会上大显身手。北洋政府组织了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产品参会,展品数量总计达十万多种。但由于北洋政府要展现的是国家形象,并不注重保护企业权益。所选的产品只关心品质的优劣,对于哪家生产却不看重。其二是当时的工商户还没有品牌意识。《纪实》一书中把北方各省出产的酒统称为“高梁酒”,SX的仅多了一个“汾”字。民国《榆次县志》中把高家堡和乔家堡出产的酒称为“烧酒”,只是在最后说明“人称堡子酒”。可见“高梁酒”或“烧酒”才是当时北方白酒的正规名称,能够将其区别开来的就是酒的产地或产酒的酒坊。当各省选送的酒都称“高梁酒”时,北洋政府官员只好先按产地把它们区分开来。而一省之中又有多个酒坊选送“高梁酒”,但“酒坊”一词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让外国人很难理解。于是北洋政府官员把同一省出产的“高梁酒”合在一起,以某省(官厅)高梁酒的名义参会。
另外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参加1915年巴拿马博览会是由政府组织的,是政府行为。各省“官厅酒”自然由各省政府选送,既是政府选送就会统筹兼顾,不会仅选一家的产品,免得有厚此薄彼之嫌。
1918年2月6日,SX督军兼省长阎锡山就汾酒在巴拿马博览会上获奖一事发了一道训令。在训令第三条中说:“凡制造汾酒之户,应将此次奖牌定为商标”。据记载1915年杏花村的汾酒作坊已经合并为“义泉泳”一家,但这道1918年发布的训令中却并没有指定义泉泳“应将此次奖牌定为商标”,而是说“凡汾酒制造之户”。说明当年参会的除了义泉泳之外,还有其他酒坊。但由于国家级的官方记录太过简略,各地参会的商户名称并没有全部保存下来。值得庆幸的是在一些地方县志中还能找本地商户的参会记录,为我们了解当年中国参予巴拿马博览会的详细情况提供了依据。民国《榆次县志》的记载,就为我们见证了堡子酒曾经拥有过的辉煌和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