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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蒙古通史》与《远东回忆录》)
【写在前面】转变一下大家对蒙古的固有观念。
清朝到乾隆时期已经完全确立了自己的版图。后世中国境内的五十六个民族,都已处于清朝的统治范围之内。但史书记载的某些民族的称谓,与后世的名称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后世的中国的疆域,实际上是由五十六个民族的地域组合而成,其中最值得让人们称道的是蒙古族。很多人一听人说起蒙古族,就会想到残暴的元朝,想起成吉思汗的弯弓与铁蹄。实际上的蒙古只是长城以北各民族文化的总汇集,其文化首先融合东西文化,是一个多元融合的共同体。蒙古民族创制的蒙古文字,使操九种语言的各部成为一个民族,伴随军事胜利,蒙古语言和文字得以迅速传播。十三世纪,蒙古语几乎成了世界语。成吉思汗也因而成为影响世界的人物,就因为后世毛老人家一句“只识弯弓射大雕”,于是人们就以为成吉思汗只是一介武夫,蒙古族只是勇猛的游牧民族,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认识的偏差,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及其子孙忽必烈,在统一蒙古和中原的争战中,都十分重视发展科学技术,寻求技艺之人,曾将西方著名天文学家纳速刺丁?徒思送到中国,命令蒙古子弟“习书算”完成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最精确的一部新历法――《授时历》。并在元大都(北京)修建一座当时世界上设备最完善的天文台。蒙古族科学家明安图曾参加编写天文历法、数学、乐律理论等著作,他曾主持实地测量并绘制《皇舆全图》的新疆部分地图,是我国最早用近代方法测绘制地图的人,并著有《割圆密率捷法》成为我国第一个用解析方法研究圆周率的人,使中国数学跻身于世界前列。后世蒙古族地质学家李四光创立地质力学并首先发现第四纪冰川的遗迹,为探索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问题开辟了新途径。他所拟定的生物蜒科化石鉴定分类工作十项标准为世界各国所采用,其地质学理论,在指导地质工作、寻找石油资源、研究地震预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一切,在当时的中国是不可想象的。笔者一向很欣赏蒙古民族,喜欢他们率直的性格,蒙古族是个相当优秀的民族,不仅是历史上出色,现在看来,同样具有很多其他民族少有的魅力。相对中国的汉族来说,蒙古族只是一个少数民族,而对当今的世界上来讲,蒙古族绝对不是一个少数民族,无论地域还是人口,他都比当今的日本要强大多了。
人们提起蒙古族,总是首先想起炎炎戈壁与堆堆沙丘,然这又是另一个习惯性的错误,蒙古族所在地域的森林面积居中国首位,尤以大兴安岭原始森林最为著称。共有十六万平方公里,也许有人不知道十六万平方公里是多大,但要告诉大家,伊拉克与科威特大家都不陌生吧,这二个国家的面积都是十七万平方公里左右。这些森林还不包括在大兴安岭以东的东三省中的部分,也不包括后世中与外蒙古和俄罗斯相连的部分。实际上,整个蒙古的东部,西北与北部都是河流密布,林木荫匆之地,只有中部、南部及西部才是满目疮痍。
一、鸦片战争前的蒙古社会概况
1840年以前的蒙古,仍是以牧为主的封建经济,牧业生产占有极大优势。
清初,满族统治者为了牢固地确立清朝皇帝对蒙古土地至高无上的所有权,在不触动蒙古原有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蒙古的游牧特点,依照满洲八旗制度,于1635年(后金天聪九年)创建蒙古八旗。蒙古八旗既是军事组织单位,也是旗札萨克王公贵族行使土地支配权及其他行政职权的封建小领地。以后随着大规模军事行动的减少和结束,逐步演变为地方一级政权。旗长是世袭札萨克,隶属于理藩院。牧地和平民由札萨克王公支配,形成了蒙古封建主的小块领地。
盟旗的划分,确定了清朝皇帝对蒙古旗地的所有权。根据对清室的效忠程度将旗地赏赐王公贵族。清朝皇帝是蒙古牧场(土地)毋庸置疑的最高所有者,只是在保持旗地国有的名义下,允许蒙古王公拥有土地支配权。蒙古封建贵族赖以维持社会、维系平民的手段,不再是强大的武力,而是土地(牧场)。广大牧民在新的土地所有制的桎梏下,忍受着封建剥削和压迫。直到鸦片战争前夕,随着蒙古地区出现雇佣、租佃关系,这种严格的封建隶属关系才开始瓦解。
蒙旗内的土地情况比较复杂。大而言之,有各旗札萨克和官吏享有的俸禄地(官地),王公台吉占有的采地(私地),和蒙旗共有的公共牧场(公地)三种。土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仍由蒙古王公、上层喇嘛、官吏等掌握,即使是牧民的法定牧场,实际上也为封建统治阶级所支配,因为平民本人就隶属于王公贵族阶级,平民无权问津,"蒙古台吉官员喇嘛……每倚恃己力,将旗下公地令民人开垦,有自数十顷至数百顷之多,占据取租者,是以无力蒙古,愈至困穷"。封建统治阶级就这样把本应作为公共收入,归入旗仓、库仓的地租侵占归己。到鸦片战争以后,他们进一步通过招集汉民垦荒,逐步扩大对土地的支配权限,可以租佃,甚至可以买卖,土地私有制由此确立。大量的土地(牧场)开始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对蒙汉农牧民的剥削日益加重。
牲畜是蒙古牧民的另一主要生产资料。各阶级的占有情况也是极不合理的。蒙古王公贵族、上层喇嘛、官吏等拥有大量的牲畜,"富者驼马以千计,牛羊以万计",而被称之谓"穷丁"的广大牧民,却一无所有或只有少量牲畜。1733年,科尔沁右翼后旗地方,没有牲畜的箭丁人数达2614名、随丁207名,有一两头牲畜的箭丁71名、随丁10名。土地(牧场)和牲畜的封建占有制,已成为蒙古社会最基本的剥削手段。
随着大批内地农民的流入和蒙垦事业的迅速发展,在牧区、农村开始出现雇佣放牧和雇工等新的剥削形式。由于蒙古社会阶级分化的日趋明显,严重的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弛,贫苦牧民纷纷逃离牧场,投靠在大封建主名下放牧,形成牧主与牧工新的阶级关系。这种新关系已不完全是人身依附,而是一种雇佣关系,或货币关系,对牧工的剥削已为工资掩盖起来。牧工放牧制的产生和发展,是蒙古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农业和半农半牧蒙旗,除地租剥削外,雇工剥削现象也日益严重。破产的蒙汉农牧民,往往投到地主那里"雇工觅食",当长工;也有部分人打短工,按年或按月日支取工钱。这种支付工资的剥削形式具有资本主义成分,成为蒙古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标志。由此说明,鸦片战争前夕的蒙古地区,已出现牧主经济、地主经济。
清代蒙古社会经济基础仍以个体阿寅勒牧业经济(包括个体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密切结合为其基本特征。蒙古牧民除放牧牲畜外,还必须从事简单的家庭手工业,取得最基本的日用必需品,以维护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准。所以说,蒙古的家庭手工业是牧业及农业的副业,它的存在与发展建立在游牧经济的基础之上。因此,这种家庭手工业主要为游牧生产和生活服务。生产原料是现成的毛皮、奶类等畜产品,经加工后制成皮袄、马靴、毛毡、毛绳、乳酪等日常生活必需品,除供自家消耗外,还可有少量产品"孝敬"统治阶级。谈不上手工作坊或手工业中心的存在,生产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到17世纪末,汉族手工匠人不断进入牧区和农村,从事熟皮、制毡、酿酒、磨面,以及制作蒙古包、首饰、鞍具、法器等手工劳动。也有部分牧民转入手工业。在这些手工作坊内,生产关系是封建性的,雇佣关系带有不同程度的奴役性质,还不完全是含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私营手工业工场。其中许多小手工业者和手工劳动者,原由内地破产的农民转化而来。
蒙民取得手工日用制品,一般要通过实物交换来实现。尤其封建上层的商品需求量更大。大小汉族商人首先同蒙古王公等勾结起来,通过"信用关系",将货物赊销出去,等到牧业旺季,再以牲畜或畜产品抵还,收本取利。也有部分蒙古王公、牧主、上层喇嘛等弃牧经商,参与其间。商业高利贷活动,在蒙古地区也很猖獗,它以金钱或实物供给僧俗封建上层挥霍,唆使他们以牧场或牲畜作抵押,然后通过这种债权关系,大量占用牲畜或牧地,并进而垄断负债蒙旗的商业贸易。旅蒙商同蒙古封建上层人物互为利用,互相勾结的商业活动,打着鲜明的封建烙印。这种剥削虽不致改变生产方式,却使各蒙旗大量负债。一些商业资本,利用蒙古与内地及蒙旗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商品供需的不平衡,把持、操纵商品市场,进行投机倒把等活动,以牟取暴利,扩大积累,使小生产者和农牧民加速破产,这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不过,在强大的封建经济压制下,还仅仅是萌芽而已。
盟旗制度实质上是对蒙古封建体制的改革和调整。它是中央集权制下的封建领地制,有别于封建割据时期的蒙古封建领地。它在原鄂托克基础上改建为旗,有其管辖的领地和平民,札萨克旗长由清廷直接任命,不再是集大权于一身的蒙古封建领主。旗地一经划定,严禁相互侵越兼并。王公贵族以及平民人等,不得随意越过旗界,如果私越旗界,都要受到罚畜等严厉惩治。表面上是为了保护各旗封地,实际上是隔绝、分化蒙民。清廷甚至颁布内蒙古地区的蒙古人不得同其他地区蒙古人通婚的禁令。凡内蒙古台吉等若擅自与喀尔喀、厄(额)鲁特有婚姻来往,立即革去爵职,不准承袭,所属平民拨归近族兄弟,家产及牲畜没收归公。以后又规定"凡王以下至闲散蒙人违禁与喀尔喀、厄鲁特、唐古特、巴尔呼结亲者,照定律治罪"。禁止蒙民之间通婚已属罕见,而其处罚又如此之重,不但罪及本人和有关人等,连失察卡伦官员也要受到革职、抄没家产等严厉处分。
在建立盟旗制度的同时,清廷用王公制度取代蒙古的封建领主制。以此笼络、驾驭蒙古的封建上层。清代蒙古的封建等级制度是完全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基础上,根据各人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确定的。这种封建等级制,从实质上讲,同北元没有什么根本不同。凡有功于清王室的蒙古封建主和其他人员,分别授予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六等爵位。其下还有台吉(塔布囊),也分为四等。喀尔喀部虽留"汗"号,但已名存实亡。在王公贵族等级内,又分札萨克王公台吉与闲散王公台吉两类,以此进一步划分王公贵族权力。对于这些王公贵族,清王室给予优厚的俸禄、赏赐及种种虚荣。王公制度的实施,维护了蒙古封建贵族的地位和利益,确定了蒙古贵族对平民的各种特权,以及清廷对平民的间接控制。
清朝统治者对于蒙古贵族并不放心,还通过满蒙联姻,加以监视和控制。从表面上看,满蒙通婚密切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有两种作用,一是同化蒙古民族,一是以公主、格格等监视蒙古王公的言行。
蒙古是个骁勇善战的民族,满族统治阶级为此也从军事上加以限制。主要从两方面控制,一是编审人丁,限定每"三丁披一副甲",凡十八岁至六十岁者,都要编入八旗丁册,不准隐瞒,否则要受到严刑重罚,以此防止王公贵族扩充军事实力;二是限制军器、马匹买卖,严格手续,规定限额,违者罚畜罚俸,对马匹控制尤严,定期派大臣到各旗实地察看。
清廷还利用宗教麻醉、削弱蒙古的民族意识和反抗力量。康熙皇帝曾直言不讳地宣称,"建一庙胜养十万兵"。藏传佛教在蒙古的倡兴,导致蒙古社会近半数的男子落发为僧。这些喇嘛既不从事生产劳动,也不结婚生育,造成蒙古人口锐减、生计日窘的危机景象。
清朝的中央集权制,完全改变了蒙古社会的政治结构,各种封建关系也发生很大变化。蒙古封建主的势力受到极大削弱,处于受人支配的软弱地位,变成清廷统治蒙古族人民的驯服工具。他们所得到的只是优厚的物质待遇和表面荣耀的政治地位。往昔那种自相雄长的显赫权势,已是一去不复返。
清廷行之有效的治蒙政策,解除了蒙古民族对自己的威胁,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北部"屏藩",以致在清朝前期蒙古地区从未发生过大规模的农牧民起义。但是,在深重的民族奴役和阶级压迫下,蒙古农牧民的生计日益艰难,他们采取各种消极的斗争方式,自发地反抗满蒙王公贵族阶级的封建统治。
清代,强加给广大农牧民的赋役是十分沉重的。既有满蒙统治阶级规定的正额赋役,即"每年有常数之勒派",又有临时性的科派,即"无常数之勒派"。繁重的驿站和兵役负担,尤使牧民苦不堪言。加之,封建喇嘛、牧主、地主及商业高利贷等新的剥削阶级的产生和发展,更加重了蒙古族人民的苦难。在重重的封建压迫和剥削下,即使生活在所谓"康乾盛世",部分地区仍是"蒙民困穷,日甚一日。种族零落,庐帐萧条。台吉而上才足自存,兵丁之属衣食多缺"。一些蒙旗王公也利用广大农牧民和兵丁的穷困,以及对清廷的不满情绪,煽动他们反叛清朝。1646年苏尼特部、1675年察哈尔部都曾发生过反清活动;1690年乌珠穆沁部、1691年阿拉善旗出现过"民变";1731年内蒙古骑兵、1732年鄂尔多斯骑兵临阵哗变。
牧民采取避徭避差等消极方式进行斗争的事例很多。"徙避牧群",远离驿站和王府驻地,不供驼马,不供食宿,拒绝提供乌拉差役。有的贫苦牧民为摆脱人身依附关系,不顾禁令,远逃外旗,另谋生路。
在鸦片战争爆发前,蒙汉各族人民就已不再用逃亡等手段反抗封建剥削制度,而是在牧区、农村和城镇展开了正面的反封建斗争。牧民们团结起来,反对僧俗封建上层强占牧场,迫使清廷下令禁止蒙古王公人等私自招垦;牧民的斗争此起彼伏,车臣汗部都嘎尔成丕勒旗、王托克托胡图林旗的反封建斗争影响都较大。有些旗的农牧民甚至拿起武器进行暴动。所有这些都预示着农牧民大规模的反封建斗争风暴即将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