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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后来这三个家喻户晓的动画形象,在刘泽岱手中经过了怎样的周折和转移,便成了本案的焦点。
不光是洪某,央视也手握他们与刘泽岱签的协议。
2013年1月4日,刘泽岱与央视动画公司签订《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约定刘泽岱为新版动画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造型,委托费用为10000元,作品交付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
但刘泽岱并没有向央视交差。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刘泽岱两次退回央视支付的10000元委托费用,并向央视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
但在2013年8月,双方又签了一个补充协议,协议载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央视以委托创作的方式有偿取得了“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造型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并据此制作了156集的95版动画片,刘泽岱收取了相关费用,并不再享有著作权,还保证未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授权第三方取得或使用相关造型作品。
2013年8月29日,刘泽岱还在一份他人事先打引好的《说明》上签字,里面说95版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造型是刘泽岱接受央视的委托而创作,根据当时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央视所有。而刘泽岱之所以和洪某签约,是误以为这几个造型的权利都已经被洪某拿到,在被误导的情况下签约,是无效的。
这几份文件与刘泽岱和洪某的合同,均被出示在法庭上,且全都有刘泽岱白纸黑字的签名。
央视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所提供的事实及证据,显然是矛盾的,单从纸面材料来看,刘泽岱不光将自己的创作一女两嫁,办事也有些出尔反尔。
但真实情况到底怎样?老先生亲自来到了法庭上。
刘泽岱法庭上说:与央视的合同是吃饭时签的都没仔细看
刘泽岱如今76岁高龄,头发已经花白,作为中国著名的美术师,不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舒克和贝塔》、《大盗贼》这些80后耳熟能详的动画片都有他的参与。
在矛盾的事实中,刘泽岱站在了洪某这边。
法庭上他说与央视的两份合同“一份是在吃饭的时候签署,一份是在汽车上签署,均是事先打印好且对方向其声明已经律师看过,没有问题,所以在签署时并没有仔细看。”而与洪某的合作,才是他的真实意思。
记者采访了刘泽岱与他的妻子,二人对这场争端均非常烦躁和气愤,因为“刘泽岱是那种很老派的艺术家,只醉心于创作,对合同、版权这些事完全没什么概念,别人(央视)让他签,他就稀里糊涂的签了。”
事实上,与洪某那次,竟是刘泽岱人生中第一份合同。
法院判决央视侵权但动画可以不下架
法官说:如果因为人物的争议就牺牲一部优秀动画是巨大浪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泽岱有大头儿子的版权,且最早转让给洪某,这份合同是有效的。
至于和央视的两份协议和声明,结合签字背景和刘泽岱在法庭上的表述来看,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加上已经和洪某有合同在先,所以央视没有“大头儿子”形象的著作权。2013年的新版《大头》是侵权之作,要承担责任。
杭州大头文化公司提出的一项诉讼请求是,判令央视的大头动画全面下架,包括禁止网上的播放。对此法院倒是没有支持。
法官解释说,90年代央视委托刘泽岱创作人物却没签订合同,也是受当时的时代背景所限,而且后来动画片取得巨大成功,央视也投入大量心血,如果让一部这么优秀的动画片成为历史,未免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所以最终法院只判决了经济方面的赔偿,央视动画有限公司需向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等共计1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