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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书友林音亭兄弟在本作论坛中对作者的不吝赐教,十分感谢!】
对于如此有渊源、又有时代背景的“包衣”历史,后世三十多年的人生阅历不足以让小玄烨先知选觉、无师自通。辛亏自打成了宗人府右宗正和下五旗宗室宗室总理之后,皇太后布木布泰果断让苏麻喇对这位寄予厚望的小孙儿进行了好几次的满洲皇室常识普及。
学习的时间虽然是见缝插针,但学习的过程却异常顺利。苏麻喇亲眼所见小家伙从压根不懂到半知半解,再到最后的恍然大悟,一个劲儿回去和自己的主子、布木布泰说小玄烨天资聪颖、勤奋好学,将来一定是大有可为的。
当日闻听苏麻喇如此回禀,皇太后微微点头,只说了一句“我这小孙儿的确不同凡响,这我是知道的”,然后跟了一问:“他起先果真是不知道咱这些家底的来龙去脉的吗?”
苏麻喇也是恍然大悟,急忙回禀:“主子,奴婢的确认为小贝勒爷起先是压根儿不知道什么是包衣,什么是包衣阿哈的,两者之间的巨大分别那简直是混为一谈。好在他勤奋好学,奴婢稍作解释,他就明白的紧了。”
至此,主仆二人这才心下释然,说起别的事务去了。
弘毅自然不知道这些小事,也没有庆幸自己“妖孽”传闻再一次在“皇玛玛”那里顺利过关,只是如愿欣赏到了别科托夫的感激涕零,又继续对罗刹人普及起自己也是现学现卖的满洲常识:
“booi-aha,汉语作家奴、奴隶、奴仆或奴才,其实就是‘旗下家奴’,又可叫做旗下家仆、旗下家人、八旗户下人、八旗户下家奴、随旗人,等等……哦,说多了你也不明就里,其实就是正儿八经的奴才。是八旗中整体地位最低的一群人。你只需要明白,你和那些旗下家奴可不一样,其实,你都可以有自己的旗下家奴的。你记住了先!”
弘毅所说的都是实情。
清朝时期,外八旗人和包衣人均拥有数量不等的旗下家奴宗室王公之家除府属佐领管领下的包衣外,也有自买之旗下家奴。旗下家奴没有独立的户籍,因户口完全依附于主家户口之内,又称“附户”。其中立有战功者,赏赐开户权利,称“开户人”或“另户”,地位高于一般家奴,但仍明显低于身为“正户”的外八旗人和包衣,也无法彻底脱离与主家的隶属关系。因为尽管满洲贵族把这种人是看得极为“下贱”的。但又非常需要他们,须臾离开不得。
“包衣阿哈”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由诸申(满族平民)转化而来。平民犯罪,沦为奴隶。或穷困欠债,将妻子儿女典卖为奴。另一种就是所谓“家生奴婢”。因为包衣阿哈世代为奴,其所生子女仍为奴。亦称“家生子”。他们的生活、婚嫁、居住,都要由主人来安排。以上两类,主要是来自关外时期,统称为“陈奴仆”。
包衣阿哈第三种来源,也是最主要的来源,就是通过战争掠夺俘虏为奴。初期,女真族各部落之间互相征伐。掠取对方人口为奴。尔后,抢掠汉人、朝鲜人作奴隶,为数不少,主要用于农耕。清军入关后,就以投充之人、被圈地的民户、购买的奴仆、战争掠夺的人口和罪犯家属等汉人为主了。当然,也有出身王府侍婢所生庶子的闲散宗室。因府内生活拮据被卖与旗人官员为旗下家奴的特殊案例。奴隶、奴仆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馈赠,亦可以买卖。沈阳开城地区就是当年一处贩卖奴仆的市场。早期时,一个奴隶可以换30匹布,或15 头牛。奴隶无任何人身自由。时常被主人打骂凌辱,有的甚至被活活打死。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清初八旗奴仆的大量逃亡,酿成所谓的“逃人事件”,其原因即在此。
前期,旗人拥有家奴的比例甚高。根据曾被后金俘虏的朝鲜大臣李民寏目睹,当时即便一般旗兵之家也拥有家奴四、五人。大臣则百倍、甚至千倍于此,如权臣索额图家,仅其子阿尔吉善就有家人541口。此外,年羹尧、福长安、曹頫等大臣在被查抄家产之时都有数以百计家仆的统计。
旗下家奴由于广泛存在于旗人贵族、官兵之家以及旗地屯庄之中,其总体数量已远远超越八旗之内其他群体的人口数。顺治五年编审,家奴男丁曾一度占八旗男丁总数的63%,此后开始逐渐减少,但至雍正初年,仍有男丁20多万,占八旗男丁总数的三分之一多。
但旗下家奴的人口并不稳定,一些人因为无法忍受压迫而逃亡,但之后还会有新的战争俘获者等加入,所以人口浮动较大。然而,自康熙朝以后,八旗开始出现生计问题。许多旗兵选择出卖家奴,还有一部分家奴因立有战功而另行开户。到了乾隆四十年的时候,大量旗兵已不再拥有奴仆。
旗下家奴的工作主要是充当主人的随役。由于清朝入关后,旗兵成为职业兵或后备兵,失去生产职能,而这一部分正好由家奴承担。他们主要充当家中仆役,如果在官宦之家还可以担任家中管事、帮助协理公务。此外,他们还替主人经营各类生意、从事耕种、收租等业务,遇有征战时以主人随丁之身份助战。
旗下家奴也被统治者视为八旗兵源之一,所以清廷还会直接征召家奴以旗兵的身份从军作战,但需征得其主人同意。在三藩之乱初期图海平定察哈尔、雍正、乾隆年间用兵准噶尔等战争中以旗兵和帮丁身份从军的旗下家奴都起到过重要作用。旗下家奴立下战功者,可赏赐开户权,脱离奴仆身份另立户口,但朝廷需向其主家赔偿该奴仆的“身价银”。开户人的地位难以与身为“正户”的外八旗人和包衣相提并论,而且也难以与主家彻底脱离从属关系。他们有成为旗兵的资格,但只能选择旗兵种类中等级最低、满洲、蒙古旗人不屑于担任的步甲,且一度在步军营中达到了71%的比例。雍正三年以前,内府包衣的家奴尚可挑选马甲,此后。仅满洲旗下的历年久远、最为资深、骑射优异的陈奴仆在无人递补兵缺之时,才有资格被选为马甲,陈奴仆立战功者还有机会被赐予做官的权利。在道光朝以后,由于八旗生计困难、旗下家奴数量的减少。许多步甲兵额又重新被正身旗人所占据。
旗下家奴与八旗中的其他人群在法律地位上有着良贱之别。原则上,他们无法参加科举、做官;也不能与外八旗人和包衣人通婚。一般旗人杀死旗下家奴,仅受枷号和鞭刑,若与被杀死家奴的主人无亲戚关系,还需赔偿奴仆一人;汉人良民若杀死旗下家奴,也会按原罪行减一等判处。故意杀人由斩监侯减等至绞监侯,误杀则可以由绞监侯减等脱去死罪。而旗下家奴若杀死良民,则按本来罪名从重判罚。不过,由于他们身在八旗制度之内,还是会因此享有一定特权。比如。旗下家奴若犯徒刑,可按正身旗人例改为以枷号、鞭刑来折抵;若犯充军或流刑,则转发驻防旗下为奴。其中武功优异者、立有战功者还可以根据其才能、功劳的大小折抵罪行。这些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旗下家奴为主家的服役以及八旗军事力量的储备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