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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子愿意坐牢,以抵偿刘家要求赔偿的铜钱1000吊。望县太爷作出裁决。马淑琴讲到这里,就跪下磕头。
县令伸手向上轻抬一下,示意马淑琴起身。马淑琴停止了磕头,却依然跪着说,县太爷,若不依了小女子的,小女子恕难遵命。
县令一拍惊堂木,厉声说,这个案子不是长跪不起,磕头认罪就能解决的,快快起身。
马淑琴这才站起来,拍一拍膝盖上的灰尘,然后等候县令不失公允的判决。
县令轻捋黑髯,掂量着这桩民事案,认为按刘员外申诉的,要马淑琴或马员外家赔偿铜钱1000吊也不多,但是不妥,因为刘远林爬树摔亡,是他自己不小心所导致的,他本人要承担主要责任,马淑琴只能承担附属责任。
若按马淑琴自己所言,宁肯坐牢,也不愿赔偿这笔钱。可是坐牢是对犯法、有罪的人强行施加的惩罚。显然就马淑琴来讲,她的行为充其量只算有悖于道义,算不上犯罪,所以不可能判决她坐牢服刑。
可是不对马淑琴予以一定的经济惩罚,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于是,县令思索再三,铺开桌上的纸张,执笔写了一段类似于调解书一样的短文,然后搁笔、抬头,望着马淑琴、刘员外等当事人和列席公堂的两边家属说,这桩民事案,我打算这么处理,责令马淑琴给不幸罹难的刘远林立一块碑石于其墓前。
另外,从明年开始,每天清明节,马淑琴必须前去焚香拜祭,以告慰死者亡灵,获取死者家属的原谅。如若双方同意,马上上来画押。
堂前的刘员外觉得这样挺好,正欲起身向县令行个礼,表示同意,并在调解书上画押。马淑琴却二话不说,直接就来到县令端坐的桌边,伸手拿笔,就要签字画押。
坐在公堂后排的马员外忽然站起来制止,淑琴,慢,为父有话要说。
县令遂朝马员外抬手示意:讲——
马员外没有立即讲话,而是朝县令和刘员外一一鞠躬,然后挺直身子说,恕我直言,县太爷说的第一条,让我们马家给不幸摔亡的刘远林立一块石碑可以,做得到。
第二条,让我的女儿马淑琴每年清明去为他焚香祭奠,照说也做得到,可是县太爷想过没有,我女儿马淑琴在刘远林生前毕竟没有嫁给他,也不是他们刘家的媳妇,这样做恐怕不妥。
再说我女儿马淑琴还要嫁人,如果这样做,对她今后出嫁就有影响。你想,我们马家一旦有了女婿,若发现她年年清明打老远去那个与自家人毫不相干的墓地挂山,也难以接受。
这时,刘员外不高兴地讲,既然这样,我们刘家不需要他们马家到我儿坟山上立什么碑,扫什么墓,就让他们马家赔钱吧!
县令做个手势,示意刘员外住口。但是刘员外已经把该说的话说了,县令也没有否定他,而是保持冷静,并将目光投向马淑琴,问道,你的意见如何?
站在这儿良久的马淑琴没有立即回答,而是将早已拿在手里的那支毛笔紧一紧,然后在调解书上签字,又将大拇指蘸一蘸桌边的红泥,再在调解书上按上手印,也叫做画押。继而将调解书朝县令一推,说县太爷,我同意了。
淑琴,我刚才说的一席话,你没有听见吗?马员外蹙着眉问。
听见了,爹爹不要担心女儿出嫁的事,马淑琴说,我是这么考虑的,既然人家相公能够看中我,就不会在乎这件事,何况这是说得清楚的事。如果人家相公这一点都不能够理解、包涵,我宁可终身不嫁。
坐在公堂一侧的马员外沉默了。刘员外还站在堂前犹豫,偶尔侧身看马员外的脸色。县令则用森森如电的目光看着他讲,刘员外,你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刘员外没有回答,而是用行动回答——他快步走过去在调解书上签字画押了。
马员外家算是没有食言,第二天清明节前夕,就将一块刻有“刘远林之墓”的碑矶立于其墓前。
马淑琴也来焚香拜祭,刘员外家里人见了再无闲言。可到了第四年清明节期间,已出嫁外地的马淑琴再也没来此拜祭过。许是年长日久,刘员外家里人也不再计较这件事。
哪个知道?活人不计较,死人倒计较。在以后的清明节,亡灵刘远林见他生前钟情的马淑琴再也不来给他上坟,就产生了嗔恨心,他咬一咬牙,狠狠地讲,马淑琴,只要有机会,我一定整一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