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正当防卫 统一口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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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这条法律的话,在上述情况下正当防卫致使犯罪人死亡的,都不算是防卫过当,不负法律责任。岳纤云的情况很符合以上所述,刘保魁一行人正是打算要绑架她,并且有持枪行凶杀人的打算。

但她的情况却又另当别论,因为在她开枪杀人的时候,所有犯罪人都已经是完全失去抵抗力了。所以认真来说的话,她当时不算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不过在除了林旭与她之外,再无第三者旁观的情况下,两人却是完全可以咬定是正当防卫,反正除他们外没人看见,也证实不了他们所说的真假。但要咬定是正当防卫杀人的话,他们待会儿要交待给警方的说辞就不能完全照实说了,并且要完全统一口供。

所以,在听到警笛声响得越来越近的时候,林旭便没有再继续安慰岳纤云,将她拉开来交待正事,编写番能交待过去的说辞。事情的前半段其实不用更改,就照实说便可,需要改的是后面岳纤云在刘保魁一行人失去抵抗力的情况下,为了报仇而主动杀人这一段。

改过的版本,自然是与事实相反,说他们都还没有失去抵抗力,为了制止他们继续行凶,岳纤云只能将他们开枪击毙。为了符合这番说辞,林旭趁着那名杀手的尸体还没有冷却僵硬之时,又将他双臂脱臼的肩、肘、腕三处关节重新接了回去。不然在其双臂三处关节全部脱臼失去活动力的情况下再开枪杀人,就明显与他们的说辞不符了。

这个还容易改动,把其脱臼的关节重新接回去即可,但刘保魁上半截脑袋完全被打烂可就没法弄了。林旭想了下,便推说是岳纤云当时太过紧张,情绪激动之下有些控制不住,才一连开了好几枪。事实上,岳纤云当时也确实是属于情绪激动下的过激行为。

被林旭先前打晕的那四个黑背心青年,其中两个因为晕倒的姿势是趴着,岳纤云开枪时没想那么多,可以明显看出是从背后开的枪。这两个的情况,他们便推说这两人是先前被打晕后,忽然又醒过来想继续行凶,岳纤云见他们一动,一紧张之下,也就开枪将他们击毙了。

这一番说辞不免显得还是有漏洞,两人第一回,再加上又时间紧张,也做不到多么完善,但以林旭与岳纤云两人都还是属于未成年,对抗一行九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团伙,并且这九人都是属于十分凶恶,其中一人还接受过专业化的军事训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觉着必须将对方全部击毙,完全失去了任何反抗力才能感受到安全,也是情有可原的。

另外,就是交战的过程也不必完全照实细说,因为有些情节不免显得有些夸张,两人统一口径后,弄了个删减弱化的版本。说给警方的口供尽量简洁明了,也免得被问得麻烦地多耽误时间。

当做完这一切的时候,两人已听到警车的警笛声进入到了小区楼下响着。林旭看着岳纤云,向她道:“我们编的这些,可能有些还是经不起推敲,而且办案多年的警察,肯定比我们经验丰富,说不定一眼就能看出漏洞,也能看出我们在说谎。但无论怎么样,我们都要一口咬定这是正当防卫。无论他们怎么问,我们都不能照实说,而且要把我们摆在受害者的位置。我相信他们如果没有明显证据的话,也不会特意为难我们两个受害者的。”

说罢话,转头间忽然看到客厅墙上那个飞镖靶盘上还钉着岳纤云的一只蝴蝶镖,忙过去拔下,交给岳纤云道:“把你那个月蝴蝶的服装也赶紧藏好,千万别被警察给搜出来了。之前我们一起出去行侠仗义的事也别说,就说我们是一直待在房里看电视。至于你半夜偷偷从家里溜出来就只为了跟我一起看电视,那就随便他们怎么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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